目前分類:公寓大廈外牆拉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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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有法律規定下,公寓大廈外牆拉皮只要有任何一位外牆所有人不同意,管理委員會就只能靠取得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者角色,借助都市更新法律關係所賦予的權力,強制不願意配合外牆更新所有權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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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會上大多數民眾不了解公寓大廈外牆拉皮跟都市更新有什麼關係,高達九成以上的人在被問到公寓大廈外牆屬於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時選擇後者。其實通常連接專有 部分的外牆為「具公共性質」的專有部分,由區分所有權人負責管理、維護及修繕;除非公寓大廈居民集體把原屬於專有部分的外牆約定成為「約定共用部分」,從 此管理、維護及修繕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處理。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在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限制外牆變更顏色、設置廣告、招牌、鐵窗 鋁窗等規定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在這種狀況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對外牆的使用受到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規定的限制,但外牆專有部分的性質並未改 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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