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公寓大廈管理問題探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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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新北市連續發生2起兒童意外墜樓消息,國民黨立委王育敏卻接獲家長陳請,為了防止家中孩童墜樓設置防墜網,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社區管理委員會竟要求拆除,理由是「影響房價、美觀」。王育敏表示,將會請營建署通令各社區,未來不排除增設罰則,導正社區管委會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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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居民常問「物業管理公司可以承攬保全業務嗎?」法律上答案是:「不可以!只有保全公司才能執行保全業務」,這道理就像沒醫師資格不能行醫一樣天經地義,沒執照的密醫幫人看病會被取締、甚至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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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到地檢署告發其社區主委、財委及監委在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放任數名區分所有權人親屬在簽到記錄內冒簽區分所有權人姓名,詐領出席費一千元。認定主委、財委及監委偽造文書、詐欺,應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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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隔一陣子,大樓外牆瓷磚剝落砸傷人車或嚇壞鄰居的新聞就躍上媒體。大部分人把它當成社會花絮聽聽就算了,很少有人意識到這是在預告臺灣都市地區落石時代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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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上網用google搜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可以找到23萬 個連結到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容的網頁或部落格。但若逐一查看,會發現大部分網站刊載內容是舊的條文。法律隨著時代需要修訂增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幾經變 更,要最新的版本,最好上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或法務部官網。如果使用者找錯網站用錯規定,就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錯誤。

所有六法全書都標誌「最新」,不會在書皮上告訴你「本書已經過時」。網站也一樣,絕大部分網頁當年掛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容時,不會想到日後修法網頁該同步更新,也不會提醒使用者要引用前要確定版本。結果創造出讓使用者引用錯誤資料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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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董好幾年前就全家移居海外,但每年總還要回來好幾次處理事情和探望親人。即使來去匆匆,王董對大樓關心沒有改變,每回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他一定想辦法親自參加,實在沒空或人在國外,也一定指定公司負責總務的張經理代理出席。因為王董認為參與公共事務不但是在保護自己的權益,也是大樓成員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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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社區大樓規約中規定:「監察委員監督管理委員會運作、糾正管理委員會不當行事」,這引發一個問題-這個公寓大廈是主任委員比較大?還是監察委員比較大?當二人意見相左時該聽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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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社區大樓仿傚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監察人」,希望藉此角色對公共事務發揮監督與制衡作用。但由於搞不清楚組織權力運作原理,經常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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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十月二日法律信箱專欄用了「管理費徵收需全住戶同意」- 一個與事實剛好相反的標題。筆者除撰文說明公寓大廈管理並不需要、也不存在「全住戶同意」的基本精神外,也想藉此機會探討一般民眾無法精準敘述正確公寓大廈管理關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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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十月二日法律信箱刊載以「管理費徵收需全住戶同意」為標題之專欄文章,由律師答覆民眾疑問,介紹公寓管理問題的處理原則。但因該標題與文義不符,容易誤導民眾,需要詳細澄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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