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到地檢署告發其社區主委、財委及監委在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放任數名區分所有權人親屬在簽到記錄內冒簽區分所有權人姓名,詐領出席費一千元。認定主委、財委及監委偽造文書、詐欺,應受法律制裁。

 

主委 等三人大喊冤枉,說發出席費是社區為鼓勵區分所有權人出席大會行之有年的慣例。當天是管理公司臨時派來的會務服務人員協助辦理簽到並發放出席費,自己從頭 到尾沒有經手。再說就算有住戶簽上親人名字,那也不過是想便宜行事,省下回家拿委託書的麻煩。如果這也犯罪,那全臺灣一堆人都得關起來!

 

但告 發人不這麼想,既然你們三人握有權力,就必須為所有不合法的事情負責,不管你們知不知情!錢是會議前你們交代總幹事領出來的,辦理簽到和發錢的人也是你們 聘請的管理公司派來的;事後出席費核銷你們簽認同意,如果你們盡到管理委員的職責嚴格把關,大家辛辛苦苦存下來的公共基金就不會被那幾個冒名頂替的人領 走。你們三個就算不是正犯,也是幫助犯!

 

當社區出現一位有這種想法,而且還進一步把這種想法付諸實現的鄰居,社區其實已經前途堪虞,管理與互信即將走上崩潰一途。

 

開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發走路工是臺灣社區大樓解決開會沒人來極其普遍的做法。若不如此,會議就達不到規定的人數,公共事務可能因此陷入癱瘓。但若去查規約或之前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絕大部分公寓大廈找不到發這筆錢的依據,但卻年年如此、年復一年。在沒有其他有效方法解決人性面對公共事務搭便車心理狀況下,它自 然而然地成為臺灣社會文化的一部分。

 

因為 發錢,所以引發代簽名問題。代簽名可不可以?我不知道!但我知道這也是我們社會文化的一部分。區分所有權人的老婆在家照顧小孩,叫老公下樓出席會議。經常 老公問都不問、不經思索就簽上老婆的名字。有時候,是會務人員或其他住戶在旁引導,叫代理出席會議住戶直接簽屋主大名。

 

大家為什麼主動或被動會選擇這麼做,因為大家都想省事!既然是同一家人,難道兒子會背著老爸冒名把錢領走?因此既然簽名時周遭的人都自動把眼睛閉起來,那何必非得拿出委託書方能算數?這是人情,這是我們社會民眾價值的選擇!因為用這個標準做事,大家都方便。

 

主 委、財委及監委三人如果因此事而觸法,那他們的犯意為何?他們是整個社會在處理公寓大廈事務的典型。「罰不及眾」是法律的基本原則,當熱心參與服務且用最 普遍的方法來處理公共事務卻會變成犯罪,那以後有誰還敢當管理委員?背離「信賴保護原則」,公寓大廈管理以後要如何維繫?

 

另外 本案發生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之際,此時區分所有權人當頭家,管理委員任期中唯有此時沒有管理能力,而僅具一般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身份。簽到、發錢及會 務並非經管理委員會的授意,而係在場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默示而授權會務人員執行。告發人要追究,其對象應是在場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而非主任委員或常務委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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