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新北市連續發生2起兒童意外墜樓消息,國民黨立委王育敏卻接獲家長陳請,為了防止家中孩童墜樓設置防墜網,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社區管理委員會竟要求拆除,理由是「影響房價、美觀」。王育敏表示,將會請營建署通令各社區,未來不排除增設罰則,導正社區管委會行事。」
媒體報導:「新北市連續發生2起兒童意外墜樓消息,國民黨立委王育敏卻接獲家長陳請,為了防止家中孩童墜樓設置防墜網,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社區管理委員會竟要求拆除,理由是「影響房價、美觀」。王育敏表示,將會請營建署通令各社區,未來不排除增設罰則,導正社區管委會行事。」
有些公寓大廈規約規定,管理委員限制由實際居住在社區大樓的人擔任,排除把房子出租的區分所有權人當委員。這是一種標準的防小人心態,認定不住在社區大樓卻要來當管理委員的人必定別有居心;而且寧可錯殺一百,不可錯放一人。
許多社區大樓開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一段時間,想要向主管機關申請主任委員變更備查時突然發現-會議簽到記錄不見了。少了這些文件,主管機關就不可能同意備查,沒有主管機關公文,就沒辦法去銀行辦理印鑑變更。管理委員會用錢還得請前任管理委員用印才領得出來,如果前任管理委員不幫忙,管理就立即陷入困境或不方便。
公寓大廈居民常問「物業管理公司可以承攬保全業務嗎?」法律上答案是:「不可以!只有保全公司才能執行保全業務」,這道理就像沒醫師資格不能行醫一樣天經地義,沒執照的密醫幫人看病會被取締、甚至判刑。
早上九點社區中庭,管理委員會雇工搭起來的帳篷下清潔人員開始排放塑膠椅,再半個鐘頭會議開始。少數居民已站在一旁等著報到準備搶涼快的位置,會務人員開始拿出簽到表還有立起桌面前的指示牌。
在現有法律規定下,公寓大廈外牆拉皮只要有任何一位外牆所有人不同意,管理委員會就只能靠取得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者角色,借助都市更新法律關係所賦予的權力,強制不願意配合外牆更新所有權人參與。
社 會上大多數民眾不了解公寓大廈外牆拉皮跟都市更新有什麼關係,高達九成以上的人在被問到公寓大廈外牆屬於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時選擇後者。其實通常連接專有 部分的外牆為「具公共性質」的專有部分,由區分所有權人負責管理、維護及修繕;除非公寓大廈居民集體把原屬於專有部分的外牆約定成為「約定共用部分」,從 此管理、維護及修繕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處理。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在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限制外牆變更顏色、設置廣告、招牌、鐵窗 鋁窗等規定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在這種狀況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對外牆的使用受到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規定的限制,但外牆專有部分的性質並未改 變。
我 們如果走一趟台北市南京東路看看那些四十年前就存在的公寓大廈,會發現這些高齡公寓大廈大部分保留以前的管理方式,譬如說公共基金的金額固定,每個月花多 少錢除一除下個月分攤。因此每個月繳的管理費金額都不一樣,不像新的社區大樓繳的錢金額固定,公共基金的結餘每個月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