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社區大樓規約中規定:「監察委員監督管理委員會運作、糾正管理委員會不當行事」,這引發一個問題-這個公寓大廈是主任委員比較大?還是監察委員比較大?當二人意見相左時該聽誰的?

 

其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沒有要求社區大樓必須設置「監察委員」的規定,甚至於根本找不到這個職稱,只有在第二十九條出現「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的敘述。規定這二種性質職務的管理委員和主任委員最多只能連任一次,以防止公共事務被少數人操縱把持。

 

社區大樓因為不可能每天找居民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需要處理的管理、維護、修繕業務也不值得如此勞師動眾;因此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推選代表,授予權力,由這些管理委員替全體居民處理公共事務。可是因為管理委員們也不可能閑著沒事天天開會,因此為了提高決策效率,管理委員會內部必須把權力再一次集中給管理委員們共同信任的少數委員,通常三人,授予他們在管理委員會不開會期間代替管理委員會做決定的權力。同樣道理,這三人不見得隨時碰頭。因此他們最後還要再把權力交到一個人的手上,這個人就是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會中負責常務決策的核心三人目前法律上並沒有特定名稱,社會ㄧ般稱為「常務委員」、「核心委員」或「掌印委員」。(以下以「常務委員」為代表)

 

「常務委員」是集合名詞,包含主任委員和其他需要公寓大廈自行賦予稱謂的管理委員,ㄧ般常見的有「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行政委員」和「監察委員」。「常務委員」被視為一體,因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二十九條連任限制規定「常務委員」僅能連任一次,且不得以輪換「常務委員」職務規避連任限制。亦即某人當一屆主委、接著再當一屆財委,再下一屆就只能當「常務委員」以外的管理委員。

 

法律如此設計是要讓公寓大廈以集體決策與分段授權方式來處理其公共事務,管理委員同時擁有立法權和行政權,但彼此相互制衡監督,其決策原則是在權利範圍內以多數人意見為依歸。主任委員在處理超出其被授權範圍事務時,必須取得其他「常務委員」的支持。當「常務委員」處理超出其被授權範圍事務時,亦必須召開管理委員會徵得其他管理委員同意。

 

因此公寓大廈的主任委員不像一般行政機關首長大權在握,但也不需要向議會低頭。其他管理委員不是他(她)的屬下,而是同事,只要多數委員同意或授權,主任委員或「常務委員」就可以做決定。

 

因此社區大樓規約若規定:「監察委員監督管理委員會運作、糾正管理委員會不當行事」,其真正的意思不會、也不該是監察委員權力大於主任委員或整個管理委員會,而是出於對「監察委員」中「監察」二字的誤會或聯想。公寓大廈中既然沒有人大權獨攬,自然不會出現這樣的角色。社區大樓只要了解公寓大廈權力分配的精神,然後把「監察委員」職稱改成「行政委員」,就不會把這個「常務委員」職權敘述成「監督」或「糾正」的意思。

 

為了讓公寓大廈關係明確清楚,社區大樓應在規約載明「常務委員」職稱與人數,以免在對應法律規定上另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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