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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董好幾年前就全家移居海外,但每年總還要回來好幾次處理事情和探望親人。即使來去匆匆,王董對大樓關心沒有改變,每回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他一定想辦法親自參加,實在沒空或人在國外,也一定指定公司負責總務的張經理代理出席。因為王董認為參與公共事務不但是在保護自己的權益,也是大樓成員應盡的義務。

 

小姐和劉先生住在一起已經十年了,感情甜蜜穩定,但還沒打算結婚。每年接到通知李小姐都請劉先生代理出席。碰到總幹事當面邀請她總說:「這種事劉先生比較懂,他幫忙最放心!」

 

開計程車的林氏兄弟每年都由弟弟出席社區大會,兄弟兩住同一個社區就有這好處。一人代表兩席,另一人可以出去跑車賺錢。

 

不過從今(102)年開始,王董、李小姐和林先生三人都不能再延襲舊規;因為公寓大廈管理費條例修訂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只能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以及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會議。

 

法律做出如此限制理由是「政府不斷接獲民眾來電或線上陳情,指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選舉,有部分住戶或住戶聯合管理維護公司私下搜集委託書主導管理委員選舉,使管理維護公司續聘服務部份特定住戶」。或「蒐集委託書者,以人頭作為受委託人,左右管理委員之選舉,選出不適任之人選,影響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之管理。

 

解決任何問題都必須付出成本! 為了「有效杜絕不明勢力以不法手段,將黑手伸入公寓大廈」,王董、李小姐和林先生都無法再委託他們最信任也最方便的人參與會議。他們要不配偶在海外、要不父母住鄉下小孩未成年,然後因為和其他住戶不熟,所以也不知該找誰幫忙。

 

最讓王董掛念的是,王董公司所在的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全是大老闆。以往會議都是各公司總務經理或主任代理出席,規定這麼改以後不知該怎麼湊人數。

 

這些社區大樓原本沒辦法出席會議但可以方便找到代理人的區分所有權人以後可能不會再參加會議。因為法律規定提高了他們參與公共事務的成本。他們不想麻煩出鄉下的老人家或海外的配偶,他們也不敢把投票權交給平常僅有點頭之交的鄰居,因為他們不確定他們在幫忙投票或決議時是否顧及自己的偏好利益。或是蒐集委託書者,左右管理委員之選舉,選出不適任之人選,影響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之管理。

 

當這些人不再參加會議時,會增加社區大樓會議成本,因為不提高出席費就達不到開議的門檻。另外像林氏兄弟,以前一人出席會議可以代領另一人出席費,看現下情形還是兄弟倆都去跑車比較划算。他們心裡嘀咕為什麼別人亂搞,卻是自己在付出代價?

 

因此考量到這些為了解決問題所付出的成本,我們是不是該回頭檢視,所謂「黑手伸入公寓大廈」到底多嚴重?一般民眾常將警察或公務機關來電當做詐騙電話再三防範,為什麼在「搜集委託書主導管理委員選舉」這事卻如此天真好騙?還有「選出不適任之人選」不適任到什麼程度?更重要的,是不是有其他成本更低的方案可以解決這些問題?

 

當解決問題成本是零的時候,怎麼做都對、怎麼改都好。但當我們看到、或已經在付出代價時,是不是應該兩邊加一加、仔細比一比,看這麼做是否真的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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